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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文学 www.59wx.cc,舂风又绿古琴台文集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拿到隔壁的手术室,杨燕左腿内的坏死骨头也清理完毕。这时,意外情况出现了:因杨燕坏死的骨头过多,医生刚从王芳身上取下的的骨头不够用,必须再次取骨!

    于是,负责取骨的医生又走进王芳的手术室。王芳以为医生来为她做创口缝合手术,就吃力地问道:“医生,孩子还好吧?骨头接起来了吗?” 主刀医生隔着口罩,凑到王芳耳边,压低声音说:“放心吧,孩子挺好,手术也挺顺利,但骨头不够接,必须再取一块,你再挺一会儿好吗?” 王芳心里想说:“医生,你尽管取吧,孩子要多少骨就取多少骨。只要孩子能够站起来,能够健康成长,母亲连命都可以献出,何况是两块骨头呢?”但是,王芳没有说出来,疼痛使她再次咬紧了牙关,如果她张口,那一定是令人震颤的叫喊声。所以,她只是使劲点了点头,然后闭上眼睛

    敲凿骨头的声音又有节奏地在手术室里回响,热泪像泉水一般从王芳的眼角涌出,点点滴滴都包含着母亲给予孩子慈爱,只是这份爱痛楚得让人揪心!也正是这种最伟大、最本质的母爱,才使得王芳能够以超人的勇气和坚强,战胜体内的凿骨之痛!

    40多分钟后,第二块带有体温的髂骨,从王芳的右胯部取了下来,随后被医生植入杨燕的腓骨上。杨燕的接骨手术进展顺利,她获得了母亲提供的两块髂骨后,碎折的腓骨被医生接得天衣无缝,母女的骨头很快就和女儿的骨头长在了一起。经过88天的住院治疗,杨燕不仅奇迹般地站了起来,而且还能够背上书包,重新返回校园。

    然而,王芳在取骨手术中拯救了孩子,却给自己留下了灾难。手术后的次日,她因失血过多导致贫血,竟然晕倒在厕所里。因为右跨部疼痛难当,她晚上睡觉时经常从梦中惊醒,耳际里则萦绕着那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的凿骨声

    2004年6月9日,王芳为了节省住院费,在伤口尚未愈合的情况下办了出院手续,回到家里休养。因为人体髂骨的下缘与趾骨和坐骨相连形成髋骨,所以王芳的右髂骨在取走两块后留下了后遗症,并因此影响到整个髂骨的功能。王芳恢复一段时间后,仍然感到浑身上下没有一点力气,腰部一点劲都没有。即使是上下楼梯,她都感到特别吃力,连走路的姿势都有些变形,只能蹒跚碎步地走。

    手术前,王芳能麻利地做些家务,还能出去做事情。手术后,别说是出去做事挣钱,就是做些家务都感到力不从心。有一次,她想把阳台上的一小盆花拿下来换土,在身子前倾时,腰部却不得力,结果摔碎了花盆。遇到阴雨天,王芳的腰部更是隐隐作痛,有时疼得没法站立和起坐,只能躺在床上呻吟,厉害的时候连饮食起居都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王芳一家三口就一直住到母亲家里,全靠着老父老母照料。

    车祸发生前,王芳和丈夫都在外面做事,收入比较稳定,还能孝敬老人。车祸发生后,王芳失去了工作,丈夫每月1000多元收入更是杯水车薪,根本就不够用,家里的几万元积蓄都花在孩子的治病上,一家人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还因此欠了不少外债。

    更让王芳一家感到寒心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不仅分文未给,而且下落不明,连面都见不着。车主张建在垫付了1。4万元医疗费后,对王芳母女也不闻不问。

    因为车祸发生在街道,交警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就把现场勘测等事故材料移交给110民警。汉阳二桥派出所接案后多次出面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在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金额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协议,致使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悬而未决,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2004年12月,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汉阳大队受派出所的委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法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认定司机胡小平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杨燕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尽管事故责任明确了,但车主认为事故是司机一手造成的,应该由司机承担责任和赔偿。

    与此同时,王芳母女先后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同济医院接受法医鉴定,针对杨燕的鉴定结论为:其左下肢损伤,未达到伤残标准,后期治疗费按医院预收费用需要7。5万元。针对王芳的鉴定结论为:因骨骼减少致残,伤残程度属十级。虽然这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但王芳实际上已经因捐骨救女致残了。

    为了给女儿治病,王芳一家已经搭进了好几万元,后期也需要一大笔治疗费。于是,他们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多次与车主交涉,但都没有得到赔偿。不仅如此,王芳已经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的人身损害又由谁来赔偿呢?

    法院“寻因究果”肇事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爱心妈妈

    2005年2月2日,王芳母女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到汉阳区人民法院,将车主张建、司机胡小平送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母女俩各种费用共计13万多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当天,原告杨燕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军,原告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小裘,被告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另一被告胡小平因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胡小平逾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车主张建辩称:司机胡小平是通过职介所介绍到他的副食批发店开车的,他按约定支付了工资,胡小平是车祸的肇事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1。4万元医疗费,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赔偿责任,剩余赔偿部分应由胡小平承担。

    张建还就王芳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当庭提出异议,他说:既然取骨对王芳有损害,她就不应该同意捐骨。如果当时使用了人造骨,就完全可以避免王芳的身体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张建还认为,王芳的身体损害不是车祸造成的,取骨手术也是在医院里进行的,医生给她进行取骨手术导致伤残,这应该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找医院赔偿才是。他和胡小平只对车祸中的直接受害人杨燕负有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给王芳进行赔偿。

    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反驳说:如果被告谨慎驾驶,没有造成此次车祸,孩子就不会遭此大难,王芳也不会去承受那份取骨之痛,母亲取骨与女儿遭遇车祸是有密切联系的。这样不幸的结果,都是司机一手造成的,肇事者应该承担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针对张建的异议,医生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王芳的身体损害与医院无关。理由是:站在医学的高度来看,取髂骨手术经过临床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医院的手术方案缜密完整,没有漏洞;给杨燕接骨时虽然可以用人造骨,但为了患者今后更好地健康恢复,让母亲供骨能保证较好的治疗效果,实施取骨手术并无不妥;王芳给女儿供骨是自愿行为,医院在手术前向她说明了取骨手术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胡小平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密集的街道逆向行驶,忽视行人安全,致使原告杨燕受伤。因事故在道路以外的地段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被告胡小平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杨燕受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因治疗需要,从其母亲王芳身上取骨,造成原告王芳受到损害,而王芳所受损害与该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张建认为王芳取骨致残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3月20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参照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交通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被告胡小平应对原告杨燕、王芳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肇事车是被告张建所有,两被告是雇佣关系,张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小平赔偿杨燕各种经济损失9。3万余元,赔偿王芳残疾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9245余元;张建对两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言]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随着法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年轻漂亮的妈妈以伟大的母爱挽救了自己的孩子,同时也落下了终生的残疾。孩子一度突遭横祸,因为母亲的爱而化险为夷,这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母亲曾经美丽的身躯,却因为爱的付出而变得步履蹒跚,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惋惜。如今,手握方向盘的“马路杀手”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生命正在无序的车轮下摇曳,随时都会在司机的疏忽大意下搁浅。我们希望王芳付出的这份滴血的母爱,能够让每一个有点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机,握好手中的方向盘,让那漠视生命的冰冷车轮,行驶在正常轨道上!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看到笑语盈盈、幸福美满的天伦之乐,而不是在灾难后才去讴歌那令人揪心的伟大,赞叹那不屈而又无望的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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