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基督教伦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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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物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点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泄性欲的合法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禁欲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性道德比圣保罗制定的性道德还要难。xìng交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xìng交,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孕也要算是一种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xìng交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管伴随着xìng交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妻子厌恶xìng交,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孕,假使那孩子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子,就不能判定丈夫坚持要与妻子xìng交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点的信条,是有两点根据的:一方面,根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点中已经发现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子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道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子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部分。它竭力想得出一种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子女的xìng交是一种罪恶,它决没有深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体。无论一个男人多么强烈地希望得到孩子,如果凑巧他的妻子患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的伦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子女,只能发挥一种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好淫的罪恶。防止好淫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种代替好建的办法,不过只比奸淫稍好一点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点。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配偶中任何一个做出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花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管在某种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种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邪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性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奸淫罪恶即可被赦免。这种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好淫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深为“结婚总比为欲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感动,并且爱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坚守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欲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深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身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种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奸淫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好淫道德上的谴责要更强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处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处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美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奸的惩罚则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很显然,基督教伦理在天主教和新教两种形式下的整个制度,都需要重新检验,并且在检验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我{ij中的大多数由于早年受基督教教育而形成的偏见。特别在孩童时代,木断重申、反复他断言,会在大多数人中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以至这种信仰牢固地支配了他们的潜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已经摆脱了正教的羁绊,而实际上,我们仍在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信条的支配。他们必须坦诚地反躬自问,为什么天主教谴责所有的通好?我们认为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假如天主教的理由不能确立,还有没有别的理由,能使我们对于性道德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根本是不纯洁的,不过在满足某些初步的条件后,性行为的实施是应该被原谅的。这种态度应该被视作一种纯粹的迷信;导致其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是上章中所说过的反性的心理造成的,也就是说,最初抱此种态度的人一定是患了身体或心理.k的疾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不见得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人类中大多数人的愚钝,一个传播甚广的信息很有可能是荒谬的,而不是明智的。皮卢群岛的居民相信,穿鼻孔是获得永久幸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欧洲人相信在诵读某些词句时以水灌顶,可以获得更好地幸福。皮卢人的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念则成为我们神圣信仰中的真理之一。
边沁曾制作了一个人类行为的动因表,在三条子行的栏目内,按照人们赞扬、责备或态度中立的三种情况,给每一个人类愿望命名。比如,一栏中写“婆餐”我们就会在下一栏中发现相反的语句“喜欢社交场合聚餐的快乐。”又如,我们在赞扬的一栏中写着“公共精神”而在下栏中,则写着“怨恨”我忠告任何想把伦理问题搞清楚的人,不妨去模仿边沁的做法。差不多凡含有责罚意义的词,其同义词中都含有称赞的意思,我们认识到这个事实后,应该学会使用不含褒贬意义的字眼。“通奸”和“奸淫”都是含有强烈的要受道德谴责的字眼,以致它们一旦被应用就很难被清晰地思考过。同时,另外一些字眼被那些好色的作家使用着,他们期望以此败坏我们的道德:这类作家爱说“风流”或说“不受法律约束的恋爱”两类名词都意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愿意不带感情色彩去思考,两种字眼我们都必须同样地避免。不幸地,这样又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我们的文体。赞扬的字眼和谴责的字眼都富有感性色彩并令人发生兴趣。读者可以被带入到某种境界中去,用小小的技巧就可以将读者引入他们原意去的方向上去。但是,我们愿意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晦暗的中立的词句,如“婚外的性关系”之类。但是这种要求也许过于苛刻,因为毕竟是在讨论非常强烈地涉及情感的事,如果我们完全将情感排除出我们的作品中,那我们就不能表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关于一切性行为,他们或是根据当事者的观点来描绘,或是根据局外嫉妒者的观点来描绘,各自走向了极端。我们自己所做的事是“风流”其他人所做的事是“奸淫”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术语,并且我们会偶或用之;但是我们必须吝惜用这些词句,并且最主要的,我们必须使我们自己在使用中立的和科学准确的词句时感到满意。
由于重在强调性道德,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做了许多贬低妇女地位的事。道德家既然是男子,妇女似乎就是诱惑者了;如果道德家们是妇女,男人就要担当诱惑者的名声了。既然妇女是诱惑男人的人,就应该剥夺她们诱惑男人的机会了,其结果是,有身份的妇女们受到了种种限制而不能自由,而那些无尊贵身份而被视为罪孽深重的妇女,就受到7极为无礼的对待。只是在现当代,妇女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度。我们知道,父系的制度曾做了许多奴化妇女的事,不过其中有很多恰在基督教兴起之前得到了解放。在君士坦丁之后,借口保护她们免遭罪恶,妇女的权利又遭剥夺。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恶的概念淡化,妇女才又开始重新获得她们的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述中,是充满了对妇女的辱骂文字的。妇女意味着地狱之门,可以称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一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她就应该羞愧。由于她带来了对这个世界的诅咒,她就应该在不断忏悔中度日。她应该对自己的服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尤其应该愧疚于她的美丽,因为那是恶魔的最有力的工具。肉体之美,的确永远是宗教非难的目标,即使从前曾给予了某个特殊的例外:因为可以看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常常见诸于他们的墓志铭中。在6世纪,由于认为妇女不洁,某省评议会竟禁止她们用赤裸的双手接受圣餐。总是有人不断声称,她们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
出于同样的歧视和偏见,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被改变,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女子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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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物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点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泄性欲的合法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禁欲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性道德比圣保罗制定的性道德还要难。xìng交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xìng交,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孕也要算是一种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xìng交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管伴随着xìng交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妻子厌恶xìng交,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孕,假使那孩子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子,就不能判定丈夫坚持要与妻子xìng交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点的信条,是有两点根据的:一方面,根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点中已经发现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子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道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子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部分。它竭力想得出一种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子女的xìng交是一种罪恶,它决没有深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体。无论一个男人多么强烈地希望得到孩子,如果凑巧他的妻子患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的伦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子女,只能发挥一种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好淫的罪恶。防止好淫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种代替好建的办法,不过只比奸淫稍好一点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点。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配偶中任何一个做出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花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管在某种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种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邪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性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奸淫罪恶即可被赦免。这种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好淫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深为“结婚总比为欲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感动,并且爱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坚守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欲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深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身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种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奸淫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好淫道德上的谴责要更强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处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处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美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奸的惩罚则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很显然,基督教伦理在天主教和新教两种形式下的整个制度,都需要重新检验,并且在检验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我{ij中的大多数由于早年受基督教教育而形成的偏见。特别在孩童时代,木断重申、反复他断言,会在大多数人中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以至这种信仰牢固地支配了他们的潜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已经摆脱了正教的羁绊,而实际上,我们仍在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信条的支配。他们必须坦诚地反躬自问,为什么天主教谴责所有的通好?我们认为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假如天主教的理由不能确立,还有没有别的理由,能使我们对于性道德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根本是不纯洁的,不过在满足某些初步的条件后,性行为的实施是应该被原谅的。这种态度应该被视作一种纯粹的迷信;导致其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是上章中所说过的反性的心理造成的,也就是说,最初抱此种态度的人一定是患了身体或心理.k的疾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不见得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人类中大多数人的愚钝,一个传播甚广的信息很有可能是荒谬的,而不是明智的。皮卢群岛的居民相信,穿鼻孔是获得永久幸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欧洲人相信在诵读某些词句时以水灌顶,可以获得更好地幸福。皮卢人的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念则成为我们神圣信仰中的真理之一。
边沁曾制作了一个人类行为的动因表,在三条子行的栏目内,按照人们赞扬、责备或态度中立的三种情况,给每一个人类愿望命名。比如,一栏中写“婆餐”我们就会在下一栏中发现相反的语句“喜欢社交场合聚餐的快乐。”又如,我们在赞扬的一栏中写着“公共精神”而在下栏中,则写着“怨恨”我忠告任何想把伦理问题搞清楚的人,不妨去模仿边沁的做法。差不多凡含有责罚意义的词,其同义词中都含有称赞的意思,我们认识到这个事实后,应该学会使用不含褒贬意义的字眼。“通奸”和“奸淫”都是含有强烈的要受道德谴责的字眼,以致它们一旦被应用就很难被清晰地思考过。同时,另外一些字眼被那些好色的作家使用着,他们期望以此败坏我们的道德:这类作家爱说“风流”或说“不受法律约束的恋爱”两类名词都意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愿意不带感情色彩去思考,两种字眼我们都必须同样地避免。不幸地,这样又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我们的文体。赞扬的字眼和谴责的字眼都富有感性色彩并令人发生兴趣。读者可以被带入到某种境界中去,用小小的技巧就可以将读者引入他们原意去的方向上去。但是,我们愿意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晦暗的中立的词句,如“婚外的性关系”之类。但是这种要求也许过于苛刻,因为毕竟是在讨论非常强烈地涉及情感的事,如果我们完全将情感排除出我们的作品中,那我们就不能表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关于一切性行为,他们或是根据当事者的观点来描绘,或是根据局外嫉妒者的观点来描绘,各自走向了极端。我们自己所做的事是“风流”其他人所做的事是“奸淫”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术语,并且我们会偶或用之;但是我们必须吝惜用这些词句,并且最主要的,我们必须使我们自己在使用中立的和科学准确的词句时感到满意。
由于重在强调性道德,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做了许多贬低妇女地位的事。道德家既然是男子,妇女似乎就是诱惑者了;如果道德家们是妇女,男人就要担当诱惑者的名声了。既然妇女是诱惑男人的人,就应该剥夺她们诱惑男人的机会了,其结果是,有身份的妇女们受到了种种限制而不能自由,而那些无尊贵身份而被视为罪孽深重的妇女,就受到7极为无礼的对待。只是在现当代,妇女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度。我们知道,父系的制度曾做了许多奴化妇女的事,不过其中有很多恰在基督教兴起之前得到了解放。在君士坦丁之后,借口保护她们免遭罪恶,妇女的权利又遭剥夺。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恶的概念淡化,妇女才又开始重新获得她们的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述中,是充满了对妇女的辱骂文字的。妇女意味着地狱之门,可以称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一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她就应该羞愧。由于她带来了对这个世界的诅咒,她就应该在不断忏悔中度日。她应该对自己的服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尤其应该愧疚于她的美丽,因为那是恶魔的最有力的工具。肉体之美,的确永远是宗教非难的目标,即使从前曾给予了某个特殊的例外:因为可以看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常常见诸于他们的墓志铭中。在6世纪,由于认为妇女不洁,某省评议会竟禁止她们用赤裸的双手接受圣餐。总是有人不断声称,她们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
出于同样的歧视和偏见,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被改变,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女子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